(2017)湘048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吉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刘新淼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吉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何群林,刘新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吉安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者邓武生,男被执行人何群林,男被执行人刘新淼,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吉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何群林、刘新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6)湘04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耒阳市吉安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何群林、刘新淼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503784.04元、扣件洗油费4715.5元、违约金72129.41元及逾期利息,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扣件6082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邵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