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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罗木圣、邹长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木圣,邹长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罗木圣,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邹长日,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罗木圣与邹长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长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