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罗木圣、邹长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木圣,邹长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523号申请执行人罗木圣,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邹长日,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罗木圣与邹长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长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