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涛与褚清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褚清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050号原告:张涛,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成先,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褚清旺,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张涛与被告褚清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涛诉称,被告褚清旺因生意需要于2014年1月8日向我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但被告却迟迟未还款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褚清旺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自2014年1月8日起按照月2%的标准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张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楠代理审判员 刘旭人民陪审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