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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亚鹏与被执行人耒阳金雷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亚鹏,耒阳金雷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雷亚鹏,男被执行人耒阳金雷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治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亚鹏与被执行人耒阳金雷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工资赔偿金、生活补助共计42824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