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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建萍、佘以江等与张建伟、朱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萍,佘以江,王秀琴,王伟涵,佘龙俊,张建伟,朱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萍。申请执行人:佘以江。申请执行人:王秀琴,(系死者佘建康之母)。申请执行人:王伟涵(系死者佘建康之父)。申请执行人:佘龙俊。被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朱辉兵。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建萍、佘以江、王秀琴、王伟涵、佘龙俊与被执行人张建伟、朱辉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对张建伟的财付通账户1626元进行了冻结,对朱辉兵所有的鄂a×××××进行了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杨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