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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6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曾献凯与李志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凯,李志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205号原告:曾献凯,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志华,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受理原告曾献凯与被告李志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关 菱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人民陪审员  林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海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