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与舒友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舒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住所地溆浦县低庄镇永安街。注册号431224000011351。负责人:刘桂华。被执行人:舒友龙,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坤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庄永鑫小区项目部与被执行人舒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湘122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舒友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7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执行费39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舒友龙在2017年8月16日付14万元(已付),2018年1月30日前付6万元,即2019年1月30日前付3.5万元,2020年1月30日前付3.5万元。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及执行费3950元由被执行人舒友龙承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戴洁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