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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尤福匀吴建君、胡丹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君,胡丹宏,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2525号被罚款人:吴建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罚款人:胡丹宏,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罚款人:陈静,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尤福匀与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陈静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陈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陈静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陈静罚款人民币各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