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小群、傅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群,傅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群,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傅桂生,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张小群申请傅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41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小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洪家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