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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小群、傅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群,傅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群,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傅桂生,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张小群申请傅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41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小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洪家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