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银勇职务侵占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8刑申36号陈银勇: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2013年7月23日做出的(2013)运中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该判决,认为该判决判决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量刑过重,应依法改判为对你免予刑事处罚。你的申诉理由为:1.你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你是在纪检监察部门介入之前就向被害单位承认了侵占事实,主动提出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非案发后才退赔的,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纪委、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行为。经审查,你对你与陈飞侵占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136675元的事实没有争议。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荆英杰在侦查阶段称“偷卖我厂电煤的事如果不是纪委查出来,我还不知道”,由此看来原判决认定你侵占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财物的犯罪案发于纪委介入之后的事实是有证据佐证的,至于你在申诉期间提交的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总经理荆英强的证言不能推翻时任法定代表人荆英杰侦查阶段的证言,你提交的山西华晋转账申请审批表和工商银行转账单在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的情形下,不足以证明2012年6月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支付你50万元,即为你与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最终结算。对于你提出的纪委、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理由,由于你没有提交相关的纪律处分决定或相关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