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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唐博与张树荣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23号唐博,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大田湾,联系电话185××××5088张树荣,女,土家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乾州粮油二库宿舍,联系电话183××××1809陈万英,女,苗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乾州办事处乾城小学宿舍,联系电话139××××0139唐博申请张树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3101民初1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四���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