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石永梅与被执行人田喜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梅,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石永梅,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煤炭经销处退休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大庆路枫林逸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喜,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房产经营公司员工,住大同市城区泰昌园。本院在执行石永梅与被执行人田喜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田喜履行归还借款共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70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喜名下的存款51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