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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石永梅与被执行人田喜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梅,田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石永梅,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同市煤炭经销处退休职工,住大同市城区大庆路枫林逸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喜,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房产经营公司员工,住大同市城区泰昌园。本院在执行石永梅与被执行人田喜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田喜履行归还借款共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共计5170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喜名下的存款51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