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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康凯与张家界湘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凯,张家界湘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3260号原告:康凯,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屯留县。被告:张家界湘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07374030W,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124号区环保局科技大楼五楼、六楼。法定代表人:龚祥云,执行董事。原告康凯与被告张家界湘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4日立案。原告康凯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凯以被告张家界湘西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经退还多收取的自费项目费用210元、导游服务费50元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凯撤诉。审 判 员 顾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法官 助理 符娅芳代理书记员 汪爱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