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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迁、张军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迁,张军闯,刘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李迁,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军闯,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爱芬,女,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李迁与张军闯、刘爱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鲁1791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军闯、刘爱芬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迁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爱芬账户存款479860.00元,被执行人张军闯住房公积金80000元。现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91执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