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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2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晓亮与被执行人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亮,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2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亮,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斌,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亮与被执行人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