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82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晓亮与被执行人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亮,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22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亮,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斌,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晓亮与被执行人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斌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