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毛群华、江山华能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群华,江山华能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毛群华,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江山华能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玲,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毛群华与被执行人江山华能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2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华能公司未履行义务,毛群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能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1642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华能公司已经停工停产,公司厂房、土地在(2016)浙0881执2743号案件中已于2017年1月24日变卖成交,但款项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退让了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劳动债权,本案申请执行人已收执行款8461元。另查明,2017年6月14日,华能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2017年9月22日,华能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9月25日裁定宣告华能公司破产,并终结华能公司的破产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0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