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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明与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413号原告:张明,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对被告杭州林木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