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小红与被执行人安治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红,安治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红被执行人安治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红与被执行人安治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9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治同归还原告杨小红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从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00元,由被告安治同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安治同在甘肃甘肃捷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县新宁镇金钟村、马坪村、北庄村实施绿化工程有未结清的工程款,现本院对该款项已予以暂扣,待拨付后予以提取。故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7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超&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赵 小 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尚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