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破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尤足娟与温州庞克风潮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尤足娟,温州庞克风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破申53号申请人:尤足娟,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申请人:温州庞克风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25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尤足娟以被申请人温州庞克风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克风潮服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庞克风潮服饰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庞克风潮服饰后,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庞克风潮服饰成立于2009年8月2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室,登记的股东为杨芬芬(持股比例66%)、杨文文(持股比例34%)。庞克风潮服饰与申请人曾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提起诉讼,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4)台天商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庞克风潮服饰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判令申请人赔偿庞克风潮服饰装修费损失43688元。上述两项相抵后,庞克风潮服饰应返还申请人156312元及利息。因庞克风潮服饰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向天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庞克风潮服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庞克风潮服饰欠申请人保证金156312元及利息,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认定庞克风潮服饰具备破产原因。庞克风潮服饰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尤足娟对温州庞克风潮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琴仙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