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艾合拜尔·艾合买提与吐鲁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艾合拜尔·艾合买提,吐鲁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艾合拜尔·艾合买提,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托克逊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吐鲁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光明路西侧老工商银行。法定代表人:马晓军,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艾合拜尔·艾合买提与被申请人吐鲁番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1民终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艾合拜尔·艾合买提申请再审称,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租赁房屋届满时被申请人应配合我转让房屋,收取装修费或转让费,但其没有履行义务,未与我协商将涉诉房屋转让于他人,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我的装修费。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违约责任不予认定有误。原审判令我承担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驳回我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内容中虽写明出租方配合承租方转让装修房屋,但没有表述具体事项,没有具体约定被申请人配合转让的内容及价款,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行为不够成违约并无不当。双方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赔付另一方20000元。艾合拜尔·艾合买提未能依约支付租赁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审判令其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艾合拜尔·艾合买提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综上,艾合拜尔·艾合买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合拜尔·艾合买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塔依尔审判员 郭长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张思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