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恢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菊红、刘晨宇、刘显六、谢贤香与被执行人耿超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33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菊红、刘晨宇、刘显六、谢贤香与被执行人耿超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爱文申请将被执行人耿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耿超未履行(2009)江宁民一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耿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