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8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德荣与王瑞莲、李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荣,王瑞莲,李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28民初1079号原告:杨德荣,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木垒县村民,住木垒县。被告:王瑞莲,女,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木垒县村民,住木垒县。被告:李苹,女,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木垒县城镇居民,住木垒县。原告杨德荣与被告王瑞莲、李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荣、被告王瑞莲、李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6700元;2.要求被告承担20‰的利息至还清为止;3.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7日,被告王瑞莲、李苹向原告借款66700元,协商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25‰计算,逾期将承担40‰的违约金。被告李苹自愿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现还款时间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被告王瑞莲辩称:借款不对,我老公(马兴彪)借钱从不多借,后来还不上钱,原告到我家去把利息也打成了本金。最初我们借了20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老公也不在了,原告再没到我家算过。之前300元、1000元的也偿还过,这个借款也四五年了,换过五次条子。我现在没有能力还,就剩一辆车,也快到报废期了。被告李苹辩称:担保属实,被告王瑞莲丈夫马兴彪是我同学,换条子的事我不知道。马兴彪天天来找我让我担保一下,我当时也知道本金是20000元,利率我也记不清了,我是换这个条子时给担保的,之前没有担保过。条子是事实,但里面的情况不属实。我现在也没有能力还。原告杨德荣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借条原件一张,以证明被告向其借款66700元的事实。经质证,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瑞莲、李苹针对其抗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瑞莲丈夫马兴彪多年以来陆续向原告杨德荣借款,2015年12月27日,经双方算账,被告王瑞莲及其丈夫马兴彪向原告杨德荣出具66700元借据一张,约定月息为25‰,如逾期承担40‰违约金。被告李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马兴彪去世,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王瑞莲及其丈夫马兴彪与原告杨德荣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瑞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时至今日,被告王瑞莲拒不还款,实属违约,其理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原告杨德荣要求其返还借款66700元并按20‰月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应按照约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针对借款中已计入利息的辩解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杨德荣借款66700元。二、被告王瑞莲承担以借款66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李苹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被告王瑞莲、李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张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