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素娥与马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娥,马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初2154号原告:陈素娥,女,194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呼图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系原告陈素娥女儿),女,住呼图壁县。被告:马英杰,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个体劳动者,住呼图壁县。原告陈素娥与被告马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素娥于2017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素娥与被告马英杰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素娥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马里亚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