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稷钰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稷钰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执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东六路62-B4楼。法定代表人:戴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稷钰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花园镇16号小区商服楼5号、6号。法定代表人:汪春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河子市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稷钰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对新疆稷钰生态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兵八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应加明审判员 陶世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书记员 陈建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