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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申请谢爱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谢爱明,谢小红,谢昌勇,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恢6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谭荣清被执行人谢爱明被执行人谢小红被执行人谢昌勇被执行人谢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申请谢爱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田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华超审判员  黄正轩审判员  王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唐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