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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喜连与袁玉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连,袁玉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2275号原告:宋喜连,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彩涛,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袁玉龙,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宋喜连与被告袁玉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喜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彩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喜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392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在被告的豆制品厂上班,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经多次催要,除支付部分工资外,尚欠3920元未付,故而起诉。袁玉龙未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宋喜连提交的欠据内容明确、具体,当庭陈述客观真实,其二者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袁玉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据此,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中旬至2015年1月初,宋喜连受袁玉龙雇佣从事豆制品生产,工作期间袁玉龙除支付部分工资外,尚欠宋喜连工资款3920元未付,袁玉龙为此于2016年1月20日向宋喜连出具了欠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袁玉龙雇佣宋喜连工作,即应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其向宋喜连出具的欠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宋喜连要求袁玉龙支付劳动报酬,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玉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宋喜连工资款3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袁玉龙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 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