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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和谐广场西侧创信大厦。负责人李永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海平,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1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公证处(2016)西公内字第89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王海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人民币194548.91、利息13367.35(截至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及申请执行人为支付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海平用其抵押贷款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丽景家园20幢3单元102室的楼房已移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海平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4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发现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