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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州市三邑金属加工厂、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州市三邑金属加工厂,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三邑金属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三邑乡踏水村。法定代表人:曾祥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四川法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桃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凯,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怀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彭州市三邑金属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作出的(2016)川3221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398928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坝州富奇冶炼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89280元(大写:叁佰玖捌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饶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