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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585号

旷文祥与阳维刚重庆市永川区金佳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旷文祥,彭小林,阳维刚,重庆市永川区金佳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585号

申请执行人:旷文祥,男,195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彭小林,女,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阳维刚,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金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丰田村天堂庙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30510014-1。

法定代表人:彭小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旷文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彭小林、阳维刚、重庆市永川区金佳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8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188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案执行费168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