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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2393号之三

陈雪芬王仁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仁安公民身份号码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902执2393号之三被拘留人:王仁安本院在执行陈雪芬与王仁安(2017)浙0902执23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仁安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