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701。
法定代表人:王季麟,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女,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洇溜镇西店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冯永奇。
被执行人: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宝中道5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奇。
被执行人:天津市振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政府南侧。法定的代表人:杨永涛。
被执行人:天津市永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方迎东。
被执行人: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工业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方奇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澎。
被执行人:冯永奇。男,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县。
被执行人:方迎东,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杜金鹏,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冯振举,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
被执行人:冯振业,男,1995年10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振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奇合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振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永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天津市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方奇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冯永奇、方迎东、杜金鹏、冯振举、冯振业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名单以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可供执行,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陈振平
审判员 孙志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静雯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