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456号
原告:经济开发区北极星广告传媒中心,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天星西路***号。经营者:尹志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娟,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亭,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利在同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229号20栋612号。
法定代表人:刘鑫。
原告经济开发区北极星广告传媒中心与被告怀化利在同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经济开发区北极星广告传媒中心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开发区北极星广告传媒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经济开发区北极星广告传媒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计534元,由经济开发区北极星广告传媒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向和平
审 判 员 阳 敏
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