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何小菊,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何小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820元,本案执行费215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王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