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2642号

何小菊与王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小菊,王强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何小菊,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王强,男,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何小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0元,保全费820元,本案执行费215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王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