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6316号

张某某与张某甲追偿权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631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张某甲追偿权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丁建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