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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793号

胡永龙与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永龙,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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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胡永龙,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绿地凯旋尚品C区。

法定代表人:章新华,公司经理。申请人胡永龙申请执行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镜劳人仲第2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司芜湖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彬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