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更924号罪犯张金存,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存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存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的奖励。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伟
审判员 李晓政
审判员 涂青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阳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