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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0650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支公司、文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支公司,文逢保,雍淑芳,文娟,李凡,重庆骏骋祥建材有限公司,贺道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

负责人:任红。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逢保,男,194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雍淑芳,女,194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娟,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

被告:李凡,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审

被告:重庆骏骋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负责人:田野。

原审

被告:贺道元,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逢保、雍淑芳、文娟、李凡及原审被告重庆骏骋祥建材有限公司、贺道元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8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翔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