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573号
申请执行人:代春梅,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回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西单营业区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陈文涛,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菏泽市。代春梅申请执行陈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代春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涛给付借款本金7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文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代春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文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代春梅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7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陈文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代春梅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陈文涛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陈文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代春梅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春梅发现被执行人陈文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戚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