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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3010号

辛俊敏与晋伟路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俊敏,晋伟路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010号申请执行人辛俊敏,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晋伟路,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本院在执行辛俊敏与晋伟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全国各大银行、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全国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仍在吴家洼监狱服刑且未查得被执行人晋伟路有登记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晋伟路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冻结其账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鲍 聪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