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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2425号

孔银基与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银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2425号

申请执行人:孔银基,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执行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吕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绍杰,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孔银基与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118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违约金共计11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承诺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支付时间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XXX号房产和牌号为沪K3XX**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全额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全额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如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洁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郝思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