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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执字第14-2号

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与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会龙山办事处仑塘村*组。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梓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正戈,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四年三月立案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房产。本案执行涉及到被执行人需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支付违约金二项。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过程中,因涉案房产在建设过程中存在擅建行为,虽经市政府多次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仍未完成办证行为。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原承担办证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强制执行,发现对相关房产的办证过程复杂,手续繁琐,需市政府进一步协调才能进行。查封的房产亦存在相似问题,产生的费用及违约金须等待办证手续完成才能计算和执行。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浩益

审判员  贾云卫

审判员  马学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宇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