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509号之一
原告:邵红,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佳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青,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第三人:天津信诚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35号增14号。
法定代表人:林发。
原告邵红与被告张永青、第三人天津信诚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邵红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429元,减半收取计221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邵红负担。
审 判 长 薛瑞虹
审 判 员 郝春杰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 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