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5执4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东路。
被执行人:陈岳雄,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五公里中核长安大厦。
被执行人:陈丽敏,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伟东,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北。
被执行人:陈伟升,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郊七公里收费站旁。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岳雄、陈丽敏、陈伟东、陈伟升、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1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78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和通过我院辖区产权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已经查封冻结陈伟东证券账户及号牌为粤F8B8**小型轿车、查封陈伟升号牌为粤FTS0**小型轿车和轮候查封陈伟升位于乳源县的3898亩林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5执4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胜芳
审判员 周超盛
审判员 焦永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