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404号
申请执行人:樊洪权,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侯前红,女,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樊洪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侯前红、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6201.8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赔偿款76201.8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50元,本案执行费1043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侯前红、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