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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404号

樊洪权与侯前红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洪权,侯前红,李强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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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404号

申请执行人:樊洪权,男,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侯前红,女,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樊洪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侯前红、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76201.8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赔偿款76201.8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50元,本案执行费1043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侯前红、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