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4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范正柱,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
申请人:许丙英,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
申请人:范正会,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正柱、许丙英、范正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331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正柱、许丙英、范正会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仲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 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