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谢文泉,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
被执行人:陈诚福,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谢文泉申请执行陈诚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陈诚福应支付申请人谢文泉案款9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88元、执行费1,266元,合计97,354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诚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志兴
审判员 胡建民
审判员 谢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