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4186号
原告:佛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XXX街XX号XX苑南XX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E。
法定代表人:黄汉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仪,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何国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信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颖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