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曹菊芳,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丁金发,男,194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菊芳与被执行人丁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网络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XXX弄XXX号202的房产(本院已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0年8月20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02,546.87元,此款已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还查实被执行人几个有零星存款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登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的线索。被执行人的房产的处置尚需时日。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国华
审判员 俞海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昺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