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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530号

张仁义、刘刚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仁义,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张仁义,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刘刚,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仁义与被执行人刘刚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仁义与被执行人刘刚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智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