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张仁义,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刘刚,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仁义与被执行人刘刚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仁义与被执行人刘刚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智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