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孟义,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执行人:郭勋南,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孟义与被执行人郭勋南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259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偿人民币17392.36元予申请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160.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洲村人口流动管理站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暂住地址。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26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黎瑞平执行员 袁 勤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锐志 来源:百度“”